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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5-09-01      点击次数:11

    对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理解:1、对“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不宜作狭义理解。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具有实体法意义上的拘束力,但其财产部分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这也是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凭此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原因。人民法院对此协议仍可以审查,不能将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化,如果发现协议中有违法之处(如双方约定将他人财产或某***秽物品为一方所有),法院仍可予以变更、撤销甚至追缴。现乙之诉讼标的虽有两项在协议中已作约定,但后来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又就此财产发生争议的,此财产仍应视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应按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审理。2、将“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定义为离婚协议中未作过处理的财产无法律依据。目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规定“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除此,无其他更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虽有人主张此财产定义为协议之外的财产,这只是一种认识问题,其实并无明确的法理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所有财产的争议,仍然享有诉权。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苏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法律没有明确无过错的内涵是什么,即何为无过错?这里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对另一方配偶的婚姻过错行为的产生无过错,第二种理解是赔偿请求提起方对婚姻过错行为的损害结果无过错,即其因为对方的婚姻过错行为受到精神和物质的损害,并导致离婚,对这一结果的发生无过错。4、公平原则公平原则。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法律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江苏涉外离婚纠纷律师离婚纠纷起诉开庭中的财产纠纷是怎样处理呢?

离婚纠纷类案件对特殊财产类的审查处理


独资企业财产的审查处理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法院分割在该企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商业保险的审查处理

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一是审查保险合同有无到期,离婚时是否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方,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二是审查保险的类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合同等,或者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夫妻一方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是审查有无涉及子女,为子女购买的保险,通常认定为赠与。

离婚纠纷类案件非(完全)产权房屋审查处理

公有住房: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由承租方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而居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

经济适用房:审查申请购房主体、出资、双方户籍情况等。一方婚前取得经适房购房资格,婚后完成购买行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申请经适房并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的,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及对应的房屋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屋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适房产权归属于符合购房资格的一方为宜,该方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 常见的离婚纠纷问题包括哪些?

离婚纠纷类案件特殊主体离婚问题的审查处理

被告为宣告失踪者的离婚案件审查处理对于当事人举证证明另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支持其离婚的诉讼请求;如果有子女,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好子女抚养问题。

军婚案件审查处理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的,通常不予准许离婚或调解和好;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非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与部队团以上机关协调沟通,做好军人思想工作后,可准予离婚;如军人坚持不同意离婚的,应判决不予准许离婚。非军人一方长年起诉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始终不同意的,法院在与部队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相互配合做好军人思想工作后判决离婚。 离婚诉讼要注意哪些问题?江苏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诉讼离婚纠纷要多久判离?江苏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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